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污染源治理贷款项目的管理

索引号:000014348-2019-00172 编辑:海东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:2019-07-04 访问数:28833人次 字号:【小】 【大】

 (一)贷款使用的范围
l、重点污染源综合治理项目;
2、工业废渣、废气、废水综合利用项目;
3、污染源治理示范工程;
4、防治污染新技术、新工艺的科研开发;
5、清洁生产示范工程;
6、区域性污染防治、监督性监测与检查项目;
7、旧污染源治理实施需更新改建的污染源治理工程。
(二)贷款条件
1、企业按规定缴纳排污费、超标排污费;
2、项目经过可行性研究、切实可行;
3、自筹资金占投资总额50%以上,并能足额到位;
4、具有偿还能力。
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,可优先申请使用基金:
1、限期治理项目;
2、污染严重、亟待治理的项目;
3、自筹资金占投资总额70%以上,且及时到位的项目;
4、污染源治理科技攻关课题;
5、项目投资收益明显。
(三)贷款期限、利率
1、贷款期限:一般为三年,重大项目可适当延长一年,但最长不得超过四年。
2、贷款利率:参照贷款时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利率。
(四)贷款程序
1、 申请贷款单位需按《青海省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实施办法》的要求提出贷款申请。
2、由申请贷款单位提出污染源治理项目可行性报告,经当地环保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审查论证后,报省级环保部门审查批准。
3、由申请贷款单位填写《青海省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贷款申请书》提交省环保厅和省财政厅审查批准。
4、由省环保厅下达《批准贷款通知书》。
5、从企业申请贷款项目到治理单位提出《污染源治理项目竣工验收报告》由省环保厅实行全程监督管理。
6、贷款到期后,由省环保厅发出《催还贷款通知书》,贷款单位接通知书后二十日内归还贷款,逾期加收利息。
(五)资金拨款方式:分期拨款
1、完成工程量30%或自筹资金到位50%以上,拨付计划额度的40%。
2、完成工程量80%,再拨付计划额度的50%。
3、工程验收后,拨付剩余的10%。
(六)贷款单位有下列情况的予以部分本金豁免或不予豁免:
1、工程按期完成,经验收合格,达到设计要求,治理效果优良,可豁免贷款总额60%,但延误工期的只豁免贷款总额的40%。
2、虽按期完工,但达不到设计要求、治理效果达不到国家标准,不予豁免,并要求限期达标,其费用企业自负。
(七)时限要求
1、自接到贷款单位贷款申请,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给予审查答复。
2、贷款单位提交《贷款申请书》后,在五个工作日内送交省财政厅审核。
3、省财政厅审核批复后,在十个工作日内下达《批准贷款通知书》。
4、接贷款单位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》后,十个工作日内,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检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