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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典宣传月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编 总 则——第二章 自然人之第四节  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

索引号:000014348-2023-00242 编辑:管理员 发布时间:2023-05-16 访问数:5452人次 字号:【小】 【大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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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5【每日一学】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编  总  则——第二章 自然人之第四节  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



第五十四条 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,经依法登记,为个体工商户。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。

第五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,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,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,为农村承包经营户。

第五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,个人经营的,以个人财产承担;家庭经营的,以家庭财产承担;无法区分的,以家庭财产承担。

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,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;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,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。



来源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